臨時買賣合約是什麼?簽署前有幾點需要留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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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色好心儀的單位,跟業主成功議價後,準買家便進入買賣程序了。買賣程序第一步是準買家需要跟業主簽署「臨時買賣合約」,並即場繳付臨時訂金。簽署臨約後,買賣雙方均需各自委託律師草擬「正式買賣合約」,並在簽署「臨時買賣合約」的十四天內確立生效。期後買賣雙方需根據合約列出的成交期,在指定期內簽定「轉讓契約」完成交易。因此,成為業主的第一步,就是要認識「臨時買賣合約」。究竟這份文件有什麼地方需要注意呢?

首先,「臨時買賣合約」(Preliminary 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)是指準買家跟業主成功議價後,跟業主簽署確立買賣的一份文件。當雙方也簽定了臨約後,則代表買賣雙方同意按合約上的價格、成交日期作出交易。而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具有法律約束力:根據香港法例,若然土地買賣沒有透過書面訂立合約,法庭是不會受理相關買賣引起的訴訟;相反地,若然買賣雙方已經簽署了「臨約買賣合約」,即使合約內容傾向簡單,一般而言只有約兩至三頁紙,但對買賣雙方也有法律約束力。也就是說,倘若其中一方沒有按照合約條款履行責任,是需要向另一方作出賠償。

一般而言,除非買賣雙方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列出「必買必賣」的條款,否則買賣雙方在簽署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後,並在簽署確立「正式買賣合約」前放棄交易,只需按合約條款作出賠償便可以。如果準買家簽署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後反悔,便會被業主沒收訂金,也就是我們俗稱的「撻訂」。準買家還需支付買賣雙方的經紀佣金;如果業主在簽署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後反悔,除了要退還訂金外,還需要賠償準買家的訂金,也就是我們俗的「賠訂」,同時支付買賣雙方的佣金。

那麼何時需要付首期及其他費用呢?買家簽署臨約時繳付細訂後,在十四天內會前往律師行加訂(加大訂),前後繳付10%樓價後,餘額則在交易日支付。但這不代表沒有其他費用需要預備。其中之一就是印花稅。

另外很多人會問,簽定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後是否就要支付印花稅?答案是視乎你簽定「臨約」及「正約」之間的時間而定。以住宅物業買賣為例,如果在簽定「臨約」後超過十四天才簽定「正約」,則需要安排把臨約及正式一同註冊。臨時買賣合約須支付的印花稅為100元。若然簽「臨約」後的十四天內就可簽定「正約」,就可以只為「正約」打厘印。根據稅局安排,一般在簽署「臨約」後三十天內需要繳付「印花稅」。一般前往律師樓簽「正式買賣合約」時,律師會要求買家多開支票,用以代繳「印花稅」開支。